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706执987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庭。
被执行人:***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陵江中道。
被执行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住所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
本院民庭与***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诉讼费执行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15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