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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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西汾公路**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524902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中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321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2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