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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西汾公路**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524902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中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321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2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