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保749号
申请人: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勤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9414707XF。
法定代表人:唐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斌,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曾敏,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齐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镇北工业园区中笪里路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H6AL23。
法定代表人:程永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斯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齐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法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林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5000元,保单号为PZDM20203204000000128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法斯特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齐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震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