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46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勤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9414707XF。
法定代表人:唐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斌、管曾敏,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山门河东邻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MA40P9N52W。
法定代表人:岳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振纳,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被告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提出反诉。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53元,合计2568元,由原告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