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462号
申请人: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勤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9414707XF。
法定代表人:唐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斌、管曾敏,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山门河东邻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MA40P9N52W。
法定代表人:岳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法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额为1265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天未生物辅料有限公司金额为1265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