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路营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昆明禄劝路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6民初1384号
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国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禄劝路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盘县。
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禄劝路营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9元,减半收取1434.5元,由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