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6536号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城路2号24幢C1811室。
负责人:崔亚男,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1234。
法定代表人:崔亚男,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女,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