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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6536号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城路2号24幢C1811室。
负责人:崔亚男,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1234。
法定代表人:崔亚男,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女,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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