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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252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丽娜
书 记 员 赵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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