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撤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男,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浪路39号。
诉讼代表人:陈宗宇,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怡,女,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胡静静
审 判 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翁冬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俞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