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撤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男,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浪路39号。
诉讼代表人:陈宗宇,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怡,女,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胡静静
审 判 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翁冬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俞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