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061号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