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民撤1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浪路39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