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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民撤1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浪路39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