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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3741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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