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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480号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8层。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债权分配款10,594,211.4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0,594,211.41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花苑公司)的债权人。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健康花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健康花苑公司共欠原告工程款27,580,000元,若逾期支付还需支付原告违约金6,720,000元。2020年5月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健康花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事务所上海分所为管理人。原告向被告申报了债权。2020年8月27日,被告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原告申报的工程款优先债权不予认定。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于2020年9月7日以债审异议复字第002号《债权复核结果通知》告知原告,认为原告的工程款债权已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故不予认定。原告依法向上海三中院提起诉讼。2022年4月19日,上海三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在建设工程价款27,580,000元范围内就健康花苑公司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生效。2022年11月30日,上海三中院根据被告申请,以(2020)沪03破115号之九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享有27,580,000元工程款优先债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破产债权分配款,被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原告支付了650万元,但尚余10,594,211.41元未支付。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通过分配方案,且该方案已经法院裁定认可,该裁定对债权人及管理人产生约束力。被告作为执行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分配方案、切实履行法院裁决。现被告怠于执行分配方案,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第一,管理人勤勉履职,不存在怠于分配情形。2020年7月22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原告对管理人债权核查结果有异议,向上海三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2022年4月19日,上海三中院作出(2021)沪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对健康花苑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27,580,000元。案外人***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撤销(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系上海三中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健康花苑享有债权的主要依据,故管理人决定暂缓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原告债权。***撤回起诉后,经管理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2020)沪03破115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原告对健康花苑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27,580,000元。管理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原告共支付6,500,000元债权分配款,其中5,520,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另有980,000元根据原告指示及奉贤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账户支付。因此,原告的债权经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立即根据原告指示就其中可分配部分进行分配。第二,原告剩余分配款未满足受领条件,管理人客观上无法分配。2022年3月4日,上海三中院作出(2020)沪03破115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明确“截至目前,上海三中院已裁定确认1户债权人(***)的1笔工程款优先债权,裁定确认金额为27,758,795.00元;1户债权人(原告)已就其申报的1笔工程款优先债权向上海三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其申报债权中涉及工程款部分的金额为27,580,000元。因1户债权人(原告)的债权尚在诉讼程序之中,且前述2户债权人(原告及***)就实际工程量存在争议,故管理人暂以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金额或债权申报金额予以提存。如有生效司法文书最终确认前述诉争的债权为工程款优先债权人的,则管理人将以34,299,240.79元(***及原告债权提存金额之和)为基数,按照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在两家债权人之间划分分配款”。因原告与***均主张存在施工重叠部分,对实际工程量存在争议,原告就其债权可受领的分配款应根据专业工程造价机构确认的造价与***进行划分。自2021年5月起,管理人持续与原告及***双方沟通选聘工程造价机构事宜。管理人拟聘请上海XX有限公司对***、原告各自所涉工程量进行审价认定,并于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间组织开展多次工程造价审价相关工作。在审价过程中,由于***、原告对各自工程量存在争议,且双方均未能出示相关书面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致使审价机构无法凭借已掌握的走访情况、询问情况确定双方工程量并出具审价报告。期间,管理人亦积极协调各方,并前往上海市奉贤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等部门调取案涉工程相关材料。截至2022年6月,工程造价报告依赖的现场勘察工作受限于疫情原因暂未完成,且案涉工程审价材料缺失、工程年限较久,导致工程审价工作量较大,故审价机构表示无法就案涉工程出具工程造价报告。后***及原告均表示对管理人聘请的机构出具结果无法采信,并拒绝配合提供相关审价材料。2022年11月23日,管理人再次向原告及***发送《告知函》,要求双方协商后回复审价机构选定结果并提供审价所需相关材料,截至目前管理人仍未收到回复。管理人自2021年5月起积极协调原告及***双方,主动推进债权分配事宜,但原告消极配合且始终未提供审价基础材料,导致审价工作无法开展,原告与***方就案涉工程造价争议未能解决。故原告可受领债权金额尚无法确认,客观上不满足分配条件,管理人无法分配。综上所述,管理人自接受上海三中院指定以来积极勤勉履职,案涉债权系因原告消极配合而无法分配。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2020)沪03破11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债权复核结果通知》、(2021)沪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03破115号之九民事裁定书、银行转账凭证、(2020)沪03破115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及附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金额测算明细、关于第二次书面核查债权的通知等。被告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付款凭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函及快递底单、查询结果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诉请请求为:判令被告向某支付债权分配款10,594,211.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健康花苑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奉贤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在健康花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权顺位则经上海三中院(2021)沪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将原告的债权金额、顺位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后进一步提请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上海三中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0)沪03破115号之九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的债权金额为27,580,000元,为第一顺位工程款优先债权。其次,健康花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被告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上海三中院作出(2020)沪03破115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从原告的诉请以及事实和理由来看,原告系因被告未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其足额分配而提起本案诉讼,该争议应属于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产生的争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亦记载“如有生效司法文书最终确认前述诉争的债权为工程款优先债权人的,则管理人将以34,299,240.79元为基数,按照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在两家债权人之间划分分配款”。据此,在已有生效判决、裁定确认原告的债权金额以及工程款优先债权的顺位情形下,管理人应按照前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执行。故本案不属于破产衍生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基于此,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亦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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