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866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胜通工贸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杭宗苓,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州胜通工贸有限责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财保22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胜通工贸有限责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保全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9767.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价值349767.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财产被查封(扣押)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学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曾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