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清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新清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新疆信和创新创业基地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郝中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枝明,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上库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杭宗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真真,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北新清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款3500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1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俊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阿尔肯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经寰
书记员    辛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