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恢51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新清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新疆信和创新创业基地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郝中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枝明,女,新疆北新清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上库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杭宗苓,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888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经寰
书记员 辛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