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822号
申请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杭宗苓,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5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0,553.6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0,553.6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