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南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建跃,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民支路58号C1-2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