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小孟家宅以北(诉讼文书送达地上海市宝山区陈太路2455弄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明,上海市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民支路58号C1―259(诉讼文书送达地上海市华灵路1885弄1号2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上海佳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28.5元由原告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