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2330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01-4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佳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风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顿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上海佳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风顿公司支付工程款405,030元;2.要求被告***就被告风顿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前述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风顿公司系项目转包人,被告***系被告风顿公司的一人股东,第三人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系项目业主,第三人佳缘公司系项目总包方。自2018年10月起原告就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大统路人行地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为被告风顿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但前述工程完工后,被告风顿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0月8日被告风顿公司向原告及第三人出具《***》,承诺分期向原告支付未结款项790,000元,但该《***》出具后,被告风顿公司仅履行了384,970元,余款未支付。被告风顿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其股东,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在其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被告风顿公司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风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第三人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规定应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XX镇XX村XX组XX号,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为专属管辖。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争工程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就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