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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弈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民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弈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蒋琐镇市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纬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昆,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软件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弈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奕皓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正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89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软件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作为本案中标单位,参与了涉案工程招标程序,并签订了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应知晓涉案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的相关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又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第三人,并以自己的名义配合被上诉人办理涉案工程的报审、造价审定程序,故被上诉人合同签订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差额工程款支付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奕皓公司、正诚公司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奕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238182.49元及执行费3473元,合计241655.49元,利息(以238182.4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日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由原审被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奕皓公司与软件园公司签订淮安软件园咖啡厅内部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软件园公司将淮安软件园咖啡厅内部装修工程发包给奕皓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合同价款286424.19元。同月,奕皓公司与正诚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奕皓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正诚公司,合同价款286000元,合同约定管理费按工程审计价的7%收取,企业所得税按开票价的2.5%收取,税金按造价的4.19%或按工程所在地实际开票税率为准。合同签订后,正诚公司实际进场施工。2015年2月17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9月28日,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审定价为410037元。
2018年8月16日,正诚公司将软件园公司、奕皓公司诉至原审法院,案号:(2018)苏0891民初3185号,诉讼请求为:判令奕皓公司、软件园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37元及利息暂定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软件园公司将淮安软件园咖啡厅内部装修工程发包给奕皓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2014年11月17日奕皓公司又将该工程包给正诚公司施工,正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2015年2月I7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交付后,软件园即将该工程造价送到江苏建威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经审核工程造价是410037元。经审理查明,软件园公司及奕皓公司欠付工程款238182.49元。判决结果为:奕皓公司向正诚公司支付工程款238182.49元,软件园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后,软件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于2019年10月25日自奕皓公司账户扣划工程款238182.49元及执行费3473元,执行案件已结案。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软件园公司系发包人,应系工程款支付的最终责任主体,其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判决款项,导致奕皓公司被法院执行扣划工程款238182.49元及执行费3473元。现奕皓公司向软件园公司主张支付上述款项,依法支持。关于奕皓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确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238182.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即款项被扣划次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软件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弈皓公司241655.49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238182.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即款项被扣划次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4873元,由软件园公司负担。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诉前虽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其欠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多于本案的诉讼标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软件园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也是工程的受益人,其应承担涉案工程款的最终给付责任。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给上诉人,生效判决也确认上诉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正诚公司的给付责任,且奕皓公司经法院执行程序,已向实际施工人正诚公司履行给付涉案工程款的责任,现奕皓公司向上诉人主张涉案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支持奕皓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3元,由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江 东 新
审判员 张 兆 宇
审判员 邹 艳 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呼延嫄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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