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8民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盐河工业园次三路南侧、西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2022)苏0804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改判被告赔偿上诉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56608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即超过诉讼时效)。首先,上诉人2019年2月4日满60周岁,2019年4月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不要再来上班。2019年8月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并要求上诉人撤诉,后上诉人多次找上诉人调解,被上诉人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其次,退休金系按月发放并没超过时效,一审法院却机械的套用诉讼时效,这样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无形的降低被上诉人违法行为成本,助长气焰。如超过诉讼时效,那么2022年后并没超过时效。 正诚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在2019年8月起诉过一次,时隔三年,被上诉人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认为与上诉人之间属于劳务承包关系,上诉人的诉请是基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56608元(按2019年淮阴区最低工资标准80%)。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05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于2019年2月4日年满六十周岁。2019年原告向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于2019年8月又诉至一审法院,后又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虽然原告认为退休金系按月发放未过时效,但从原告主张来看,系主张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就案涉纠纷来看,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费用,如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亦只能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故本案原告主张已过仲裁时效,对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一审法院免予收取。 二审中,***提交一份(2019)苏0804民初5077号案件的撤诉申请,证明双方因为庭外和解自行协商处理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事宜,所以上诉人当时进行了撤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正诚公司质证称:被上诉人庭后并未收到上诉人协商的请求。 正诚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被上诉人2016年2021年员工手册、被上诉人考勤汇总表、考勤记录表、员工请假加班申请表、考勤管理通知,证明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遵守被上诉人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每天必须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并且打***。同时,员工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过领导批准去行政处报备请假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需要扣工资。在2022年11月25日与***的庭审笔录中,上诉人表述的请假是没有工资的,请假是口头申请,显然与我公司管理制度不符;2.2019年工资表,证明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是每月发放工资的,被上诉人没有规定上诉人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没有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质证称:对两证据三性均不予以认可,考勤表上都是被上诉人单位领导,不涉及车间员工,这是被上诉人内部管理问题。在一审中,上诉人申请的证人已经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本案仲裁时效是否超过;对正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 ***在二审中陈述:(2019)苏0804民初5077号案件中***代理人和正诚公司协调处理的,淮阴区人民法院打电话说对方老板同意给钱了我们就撤诉了,但是我们撤诉之后老板就不接电话了。撤诉后***找代理人询问是否能再起诉,代理人说能起诉但是不包赢,这件事就耽搁了,这之后的三年没有找过正诚公司。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在(2019)苏0804民初5077号案件中自愿申请撤诉,此后未向正诚公司主张权利,直至2022年9月才向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不能适用仲裁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