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盐河工业园区次三路南侧、西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