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128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盐河工业园区次三路南侧、西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