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融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财保34号 申请人:淮安融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YQW4T1J,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B17、21、23、30幢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22222270Q,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盐河工业园次三路南侧、西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融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450000元。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32×××85账户。2023年6月7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融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32×××85账户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融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