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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诸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兴泊小区沿街房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钰铖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0层2**100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诸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钰铖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