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544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员。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