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07号
原告:***程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号楼1门34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程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程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