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966号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