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696号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堼铁路与津塘公路交口系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珂,******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甲天银大厦A西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吝**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