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696号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堼铁路与津塘公路交口系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珂,******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甲天银大厦A西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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