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618号
原告:******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丰收路81号鼎坚市场B区5栋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升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管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升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升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