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2973号
原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