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432号
原告:***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市桥东区***镇小***。
经营者:**,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作生租赁站)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作生租赁站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作生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邵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