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432号 原告:***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市桥东区***镇小***。 经营者:**,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作生租赁站)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作生租赁站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作生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邵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