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18号
原告:**,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苏 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