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9执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京0109民初3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27377.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29492.18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门头沟区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XXX、XXX、XXX、XXX、XXX、XXX等房屋六处,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为租户,租金已给付至2019年12月31日,暂无租金可供执行,本院已向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租金及技术转让费65万元,要求其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未实际经营。
5.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持有北京华尔盾康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6.本院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的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97884.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前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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