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原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原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xxxxxY。
法定代表人:杨传鲁,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xxxx37。
法定代表人:陈汉龙,公司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599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26400.00元、律师费700000.00元、执行费10339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69548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二、冻结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相应财产所得用于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常舒
审 判 员 刘世江
审 判 员 刘国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艳
书 记 员 吴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