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原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原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xxxY。
法定代表人:杨传鲁,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7。
法定代表人:陈汉龙,公司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599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26400.00元、律师费700000.00元、执行费10339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铜仁市万山区车博汇亿通汽配市场大底盘(裙楼)负一层-1-1(面积2716.3平方米)一层:1-27、1-28、二层2-1商业门面(第一单元楼梯口上从左往右1370.23平方米)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按第二次拍卖底价12130535元接受以物抵债,扣除申请人预交的评估费130000元,实际抵偿债务12000535元,对未受偿部分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铜仁市万山区车博汇亿通汽配市场大底盘(裙楼)负一层-1-1(面积2716.3平方米)一层:1-27、1-28、二层2-1商业门面(第一单元楼梯口上从左往右1370.23平方米)作价121305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抵偿债务12000535元,上述房屋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三、解除对上述商业门面的查封;
四、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执23号案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常舒
审判员  刘世江
审判员  刘国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