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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广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602执199号
申请人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人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林,该公司经理。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
本院受理贵州省铜仁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铜仁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终字27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贵州省铜仁市**汽贸有限公司支付贵州省铜仁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666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3000元的义务,余款3666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被本院纳入失信名单,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终字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裕文
审判员  刘玉珍
审判员  覃智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