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王洪坤与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民初8992号
原告:王洪坤,男,1975年1月22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高海路949号。
法定代表人:杨传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男,1978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洪坤与被告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洪坤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洪坤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洪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4元,减半收取计3772元,由王洪坤负担。
审判员 付 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武娅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