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627民初1835号之一
原告:郭仙政,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成,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崔进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坤,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隆明,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郭仙政诉被告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冉隆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11月17日11时在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仙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仙政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原告郭仙政负担。
审判员 秦 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