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36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豪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查明,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