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36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豪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查明,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