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622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31335446T,国家:中国,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手机号码:17621XXXX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性别:男,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8年2月15日,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约定送达地:河南省濮阳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2年12月发出(2022)沪0114财保6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87,213元银行存款、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1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电话通知申请人代理人对此解除保全申请书相关内容进行补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了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87,213元银行存款、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