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28号
原告:陕西建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砖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7450669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X1D0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37岁,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陕西建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建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54元,减半收取77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