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8677号
原告:上海番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精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燕,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崴。
原告上海番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番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番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上海番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育超
书 记 员
吴晓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