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1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举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932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排,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28号二楼3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举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受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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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冯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