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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举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1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举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932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排,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28号二楼3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举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受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