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656号之一
原告:上海隽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28号二楼3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隽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吴 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