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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东阳厚泽某某能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536号 申请人:重庆东阳厚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桃园路89号甲型17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富路228号春申创意园A栋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东阳厚泽***能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50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