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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6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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