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丸飞、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935号
原告: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与太华路十字东北角百寰国际10楼11001-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99801060Y。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超,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原告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29日,原告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传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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