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市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202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会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晓伟,系再审申请人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莱芜市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南连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职务:经理。
一审被告: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口镇工业园汇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亓秀奎,职务:经理。
一审被告:亓秀奎。
一审被告:朱应涛。
再审申请人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莱芜市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亓秀奎、朱应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爱武
审判员  吴建波
审判员  刘现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莹青
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